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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月小月到某电业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未婚先育小月生育一子。某电业公司了解情况后,以小月违反法律政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月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业公司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某电业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月支府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䀻用合同。”
未婚先育者,同样存在女性合法权的益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因此,在本案中,某电业公司以小月违反计划生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某电业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月支府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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