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办事指南对成都公司条件
归属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实施主体: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范围:省级,市,县职责权限进行初审
设立依据:
0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0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正,第八条,第四条
受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前置工商登记条件经营范围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如有电视剧制作方面的业务可以增加,电视剧制作,要求公司组织机构里面不能包含外资,才能审批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申请材料:
01,申请报告
0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0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章程
0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主要人员材料
0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办公场地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办事指南对成都公司条件
2022-11-03 13:19 浏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