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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服务指南成都新都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申请经营营业性演出业务许可办理事项
成都郫都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审批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登记条件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确定的域名;
4.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五、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